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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徽省肥东第一中学章程
【文章来源:肥东一中】 【发布人:汪玉强】 【发布时间:2016-12-19 15:57:21】 【点击率:9085】

安徽省肥东第一中学章程

(本章程经2016年2月29日五届五次教代会审议通过)

 

序   言

学校建于1956年7月,校名为“安徽省肥东店埠初级中学”,1960年10月更名为“安徽省肥东店埠中学”,1966年9月更名为“安徽省肥东中学”,1982年9月更名为“肥东一中”,1985年1月定名为“安徽省肥东第一中学”,简称“肥东一中”。

学校坐落于“吴楚要冲,包公故里”的肥东县城,1999年,成为安徽省首批省级示范高中。2016年8月,学校新校区建成投入使用,新校区位于肥东东部新城。

第一章    总    则

第一条 【学校性质】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 育,强化依法治校、依法治教的意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【名称地址】全称:安徽省肥东第一中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地址:老校区 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东路8号

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新校区 肥东县东部新城瑶岗中路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网址:www.fdyz.net.cn

第三条 【学校性质】安徽省示范高中,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,学制为三年。

第四条 【办学规模】以肥东县教体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
第五条 【办学理念】以人为本,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。

第六条 【指导思想】面向全体,着力精英,德育为先,教学为本。

第七条 【办学目标】精品高中、江淮名校。

第八条 【培养目标】成人成才,立德立行。

第九条 【学校精神】团结、拼搏、奉献。

第十条 【文化特色】

校训:笃学求新  格物修身。

校风:务实 厚德 和谐 向上。

教风:博学敬业。

学风:好学善思。

校歌:《璀璨的明珠》

第二章    学校的管理和监督

第十一条【隶属关系】学校隶属于肥东县教育体育局,校长、书记、副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审批和任命。

第十二条【校长负责制】学校为法人单位,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。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主持学校工作,对学校的教育教学、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、统一领导,对政府主管部门承担学校管理的全部责任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。

第十三条【党团组织】学校按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总支委员会,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,加强学校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;加强学校教职工的队伍建设和师德教育,保证和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;加强对工会、共青团、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妇女工作的领导。建立离退休教职工协会,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,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十四条【内部管理机构】学校根据管理职能,设置校长办公室、教科研室、教务处、总务处、政教处、保卫处、团委、学生管理中心等职能部门,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各处室正副主任1-3名,各处室主任对校长负责,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。

第十五条【校务会议】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决策,并由行政会讨论实施。行政会对学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研讨并负责实施、监督、反馈和总结。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学习及各学科专项学习研修制度。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正副校长、党总支正副书记、校长助理和工会主席等,行政会成员另增加各处室正副主任和年级部主任。

第十六条【工会与教职工大会代表制度】学校建立工会委员会,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。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。

第十七条【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】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。学校建立档案室,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。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工作。

第十八条【管理监督】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三章    教育、教学管理

第十九条【德育管理】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,分管校长、教务处、政教处、团委、学生管理中心、年级部等人员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。全面规划、领导学校的德育工作。政教处、年级部、学生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德育工作的贯彻落实。学校实施以德育为核心、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,努力实现“全员育人、全面育人、全程育人,自主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主发展”的德育工作目标。

第二十条【德育工作机制】学校设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、家长委员会。建立起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德育工作机制。

第二十一条【班主任管理】学校建立班级量化考评制度和班主任竞选、培训、交流制度。

第二十二条【课程体系】学校设置国家课程、地方课程、学校课程三级课程体系,根据“育人为本,德育为先,服务社会,发展自我”的原则,着眼于时代的要求和学生发展的需求,建设富有特色的学校课程。

第二十三条【教学管理】学校制定执行《肥东一中课堂教学常规》和开学、期中、期末教学检查制度,实行课堂教学评价、考试成绩评价双轨评价机制,并按《肥东一中高一质量检测、学业水平考试和高考奖励办法》进行奖惩。教务处和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学教研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【教科研管理】学校加强教科研工作,大力提倡和积极推广应用现代教育技术,实行集中和分散结合的校本教研和培训方式,以学科部为单位开展教科研工作,教科室和教务处具体指导学校的教科研工作。

第二十五条【体育美育管理】学校加强体育卫生工作和艺术教育,贯彻《体育工作条例》和《卫生工作条例》,实行大课间跑操制度,开展阳光锻炼一小时活动。

第四章    教职工及人事管理

第二十六条【教职工组成】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。按《合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》,校内设置管理岗位、专业技术岗位、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。

第二十七条【人事制度】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,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和岗位责任制, 实行岗位竞争、合理流动机制。学校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,设岗定员。

第二十八条【教职工权利】学校教职工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权利,学校保护教职员工的一切合法权益,保障教职员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,逐步改善教职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。

第二十九条【教职工义务】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,还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;

(二)贯彻教育方针,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,履行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
(三)树立正确的教育观、质量观和人才观,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。遵循教育规律,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科研。

(四)认真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,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,为人师表,敬业爱生。

(五)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,维护学校利益。

(六)与学生平等相处,尊重学生人格,因材施教。

第三十条【教职工考核】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及奖惩制度。对在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中有显著成绩的教职工进行奖励;对违反《教师法》、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以及学校有关规定的教职工进行教育帮助,必要时给予一定处分。凡教职工对校方处理不服,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。

第五章    学    生

第三十一条【学生入学】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,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,即取得本校学籍。

第三十二条【学籍管理】 学校按照市、县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“肥东一中学籍管理办法”,健全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转学、休学、复学、退学等手续程序。学生通过安徽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方可毕业。

第三十三条【学生权利】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,学校履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学校对学生培养、教育和保护的责任。学校积极创造条件,满足学生的发展需求,鼓励学生个性发展。

第三十四条【学生义务】 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外,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《中小学生守则》、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》,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。

(二)尊敬师长,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,维护学校荣誉。
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。

(四)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。

第三十五条【学生社团】 学校建立学生团委、学生会。学生在校内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各类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团组织。

第三十六条【学生奖惩】 对成绩优秀的学生,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表彰、奖励。对违反校规、校纪或有关法律、法规的学生,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学生对学校的处理不服,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诉。 

第六章    总务、财务管理

第三十七条【管理理念】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,为师生服务的原则,强化“服务育人”的意识,积极推进和完善总务后勤工作社会化的改革进程。

第三十八条【经费来源】学校的经费管理形式为县财政全额拨款。来源财政拨款为主,多渠道筹措为辅。学校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经费安排意见,申请经费支持。

   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、物价、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,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,并按规定出具规范票据。
   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,接受社会或个人的捐赠。

第三十九条【经费预决算】坚持艰苦奋斗﹑勤俭办学的精神,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、财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;依法做好经费的预算、执行和决算工作,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,提高经费使用效益。

第四十条【财务管理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,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。

第四十一条【资产保护】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,防止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流失。实行学校公物管理、赔偿等有关制度。

第四十二条【校园建设】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,依法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,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、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。

第七章    附    则

第四十三条【法制统一原则】学校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如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,应以本章程为准;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,应以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规定为准。

第四十四条【章程修订程序】 本章程的修订需经教代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讨论同意,并报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四十五条【章程解释】 本章程由校长室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

二〇一六年二月